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前言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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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 |
本公司依照『有線廣播電視法』第二十五條規定,提供專用頻道---公益頻道,供政府、學校、團體及民眾免費播送公益性、藝文性、社教性節目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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二、 |
本公司秉持以下基本理念規劃公益頻道: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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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1. |
公共領域的觀念: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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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益頻道為一塊開放空間,完全提供給予政府、學校、機關、團體及民眾使用。本公司在角色扮演上,只做最低限度的管理者。 |
| 2. |
推動公益頻道之使用率: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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由於國人尚未建立主動使用地方媒體之觀念,因此本公司將主動積極宣導,同時將積極聯繫各民間團體,結合公益、社教、藝文活動,使本公司的公益頻道更具豐富的地方人文特色,真正落實公用頻道”開放”的美意。 |
| 3. |
免費提供原則: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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基於公益頻道為新北市民眾所共享之精神,本公司將免費提供頻道時段給予節目提供者使用,同時也免費提供給收視戶觀賞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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三、 |
為妥善運用公益頻道,在申請使用上,應具備下列之條件,如有不符合者,本公司有權拒絕播出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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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1. |
申請者所提供之節目內容需符合公益性、藝文性、社教性,並有助於社會公共利益及民眾服務為優先。 |
| 2. |
申請者所提供之節目內容不得涉及商業、政治或圖利私人之用途。 |
| 3. |
申請者所提供之節目內容不得違反「著作權」、「有線廣播電視法」及相關法令之規定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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使用辦法: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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四、 |
為使本公司有效安排公益頻道時段,申請者需依照本公司規定申請之,申請辦法如下: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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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1. |
公益頻道之播出內容,須以書面方式申請,申請使用者應填書面申請,同時檢附欲播送之節目帶予本公司。 |
| 2. |
申請播出者應於指定播出日期二十日前,向本公司提出申請書,本公司應於接受申請十日內審查,惟同一時段申請者眾,得由本公司依”先申請、先審核、先播出”原則性調整。本公司如無法依申請者要求之時段播出,應向申請者說明理由。 |
| 3. |
申請使用者須自行備妥欲播送之節目帶,並載明節目內容、託播人、著作權人、分級標示、長度等書面資料(如附申請書)。涉及版權需由申請使用者主動提供合法播送之權利證明文件,爾後若有法律上(包括著作權法、隱私權、誹謗等)之糾紛,由申請使用者自行負責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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五、 |
為使每位申請者皆有機會使用公益頻道,申請使用者需依下列規定辦理: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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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1. |
節目內容長度:以120分鐘為上限,不設下限。 |
| 2. |
同一申請使用者,一週內以七小時為限;同一日內連續使用者不得超過三小時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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六、 |
本公司審核申請者所提供之影帶,係依據「有線廣播電視法」第四十條、第五十七條、第六十一條、第六十二條等規定,並不得涉及有害身心及侵犯他人權益之內容。此外,涉及捐募內容之錄影帶,應依照「行政院新聞局八十七年十月十九日(87)建廣三字第16540號函」辦理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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涉及捐募內容處理原則: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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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1. |
捐募活動之發起、發起單位、起止日期及募得款項之動用等事項,應依據各級政府有關捐募活動之相關規定辦理。 |
| 2. |
捐募活動需先經該管社政機關核准,並副知新聞局。 |
| 3. |
播出捐募帳號等活動訊息應明顯標示主管機關核准文號暨起止日期。 |
| 4. |
活動結束後應公佈募得款項處理情形,並副知新聞局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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附註: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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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1. |
公用頻道使用之申請書上方表格,請申請者詳細填寫,否則不予以受理申請。 |
| 2. |
凡欲申請者,請以掛號及附掛號回郵,寄至『221 新北市汐止區大同路2段206號 觀天下有線電視 節目部收』。 |
| 3. |
本公司服務電話:(02)6616-9611或(02)6616-8007 傳真:(02)6616-8009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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